2018年9月9日4时许,黄某川驾驶琼A1XXX3号汽车行至海口市美兰区南宝路与椰林路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时未礼让行人,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李某、邢某、丘某、黄某差点相撞,双方因此发生口角。之后,黄某川向后倒车准备驶离现场,邢某拿一瓶矿泉水砸向琼A1XXX3号汽车的前挡风玻璃,被激怒的黄某川遂向前加速开车撞向邢某等人,邢某被撞倒在地昏迷不醒,李某、黄某亦被撞伤。黄某川第二次开车撞向李某等人时,被李某等人躲开,双方对峙几分钟后,黄某川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邢某伤致右侧第1-2、8-11肋骨、左侧第1-3肋骨骨折,纵膈气肿,该损伤构成轻伤一级;伤致T1椎体右侧横突骨折,左侧肩胛骨肩峰骨折,右锁骨肩峰端骨折,左侧气胸,右膝部缝合瘢痕累计长度达21.5厘米,该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9月9日4时许,公安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万华路查扣到琼A1XXX3号汽车,并电话联系黄某川,黄某川未接电话,民警便将涉案车辆被查扣的情况告知黄某川的家属。当日14时许,黄某川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黄某川的家属赔偿了邢某、李某、丘某、黄某等人的损失共计人民币278000元,邢某对黄某川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川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某川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川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邢某、李某、丘某、黄某等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邢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川。据此,法院依法以被告人黄某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