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某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符某钊将窃得的现金用于个人还赌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院依法以被告人符某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符某钊系累犯,早前多次因盗窃罪入狱。2014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2月20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7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此案于2018年12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被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