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应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有轨电车首末班车行车时间、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有轨电车因故延误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及时予以公告。
有轨电车专用车道应设置专用车道标志、禁止进入标志、车道隔离设施;有轨电车非专用车道应设置有轨电车专用信号灯、停止线、禁止停车线。在有轨电车非专用车道,有轨电车享有相对于其他车辆优先通行的权利。其他车辆借道行驶时,不得妨碍有轨电车正常通行。
禁止其他车辆和行人进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或者其他设有禁止进入标志的有轨电车交通区域。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救护车等车辆在确保有轨电车运营安全的情况下除外。
征求意见稿提出,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应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有轨电车票价应与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票价相协调。有轨电车运行中发生意外情况,无法恢复运行的,乘客有权要求换乘或者退还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