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两人编造了“王某平于2019年2月20日在澄迈县金江镇某地贩卖1包毒品海洛因给陈某佳”的犯罪事实及具体细节。4月27日,王某平向澄迈县强制隔离戒毒所管教民警“自首”,称自己贩卖毒品给陈某佳。4月28日,澄迈县强制隔离戒毒所将王某平提高的犯罪线索转交给澄迈县公安局金江派出所。同日,王某平、陈某佳先后在金江派出所民警讯问时“主动供述”了上述虚假的犯罪事实。4月29日,澄迈县公安局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王某平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宣布刑事拘留,将王某平转至澄迈县看守所羁押。
2019年5月29日,澄迈县公安局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澄迈县人民法院提前批准逮捕王某平。在审查逮捕阶段,被告人王某平向检察人员供认其贩卖毒品的事实属于虚构,经向证人陈某佳核实,证实王某平唆使陈某佳作伪证的情况真实。澄迈县人民法院遂以被告人王某平涉嫌妨害作证罪对其批准逮捕,后澄迈县公安局以被告人王某平涉嫌妨害作证罪向澄迈县人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9月10日,澄迈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平有期徒刑一年,陈某佳已被依法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