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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老大”王绍鼎犯7宗罪被判25年!琼海市第一起涉黑案公开宣判

时间:2019-11-13
11月11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王绍鼎等21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据悉,该案是琼海市第一起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涉案人数较多,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海南一中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7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绍鼎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等6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国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罚金1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4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弟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罚金5.5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判处其他1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到一年三个月不等刑期,并处18万元到2万元不等罚金。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查明:20世纪90年代,被告人王绍鼎混迹于社会,结交刑满释放、社会闲散人员,通过约架、耍横树立恶名。2009年,王绍鼎在琼海市嘉积镇经营鼎盛美食城,将美食城作为前期豢养组织成员和组织聚会的主要场所。经过不断发展,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王绍鼎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王国强、王弟为骨干成员,被告人黄某岩、王某1、王某然、王某胜、王某桐、王某娜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全某胜、王某文、王某2、王某斌、符某东、王某贵、王某3、李某婷、王某4、王某5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多达21人(其中组织成员19名,非组织成员2名)。

2010年,被告人王绍鼎凭借其在里邦、泮水地区的黑社会势力纠集被告人黄某岩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帮助兆南房地产公司强行清除王某云种植的香蕉等农作物,揽下兆南房地产公司的土方和建筑原材料供应工程,随后其依靠黄某岩管理工程,从中获利约人民币200万元。以该事件为标志,以王绍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式形成。

2010年6月至2016年6月,王绍鼎通过拉票、贿选等手段两次当上里邦村委会主任,控制基层组织。王绍鼎带领被告人王国强、王弟,以亲属、同学等关系为纽带,拉拢琼海市嘉积镇里邦村委会闲散人员充当打手和帮凶,打着里邦村委会主任的“旗号”,以暴力、恐吓等手段大肆强揽里邦、泮水地区的工程项目。该组织逐步形成了王绍鼎在幕后指挥,王国强等马仔冲锋打砸在前,王绍鼎趁势介入工程、项目,被告人王某娜、李某婷管理财物,从中获利的组织模式。王绍鼎利用非法获利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不断扩大该组织在琼海里邦、泮水地区的非法势力和影响。

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利9386287.2元,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其中,对洋浦华盛物流有限公司琼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天涯水泥厂”)强迫交易所得利润为4191657.2元,敲诈勒索他人非法获利211000元,控制里邦、泮水地区砂石、水泥供应等工程非法获利4983630元。以上非法获利部分用于维持组织生存、发展。

该组织为树立非法权威,维护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琼海市里邦、泮水地区有组织实施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妨害公务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非法控制里邦、泮水地区建筑行业的原材料供应市场,严重破坏了该地区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使当地人民群众安全感大幅降低。

海南一中院认为:被告人王绍鼎组织、领导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应该分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等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绍鼎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不仅应当对上述其直接实施的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海南一中院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后果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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