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婴时致使男婴骨折
2012年11月28日,陈某在海南西部中心医院(原儋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分娩朱某甲。由于难产,该医院为陈某做剖腹产取婴手术。在手术过程中致使男婴(即朱某甲)损伤,经诊断为:左侧股骨干骨折,朱某甲因此在海南西部中心医院处住院治疗147天(从2012年11月28日至2013年4月24日),朱某甲治疗期间由其母亲陈某一人护理,发生医疗费8102.27元,该费用医院已为朱某甲免除。
朱某甲出院后,经儋州市医调委调解,2013年5月8日,双方达成《协议书》,协议内容载明:乙方(即海南西部中心医院)为表示诚意,除免除甲方(朱某甲及家属)所有住院费用外,承诺负责甲方患儿患肢(左股骨)骨科随访的诊疗费用,并在随访过程中提供尽可能的方便,如患儿日后有相关并发症(近期脂肪栓塞、远期功能障碍及外观畸形等),经专家鉴定,手术及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承诺不拿婴儿骨折作为条件来要求乙方为其负责其他与骨折无关的费用。
多次起诉又多次撤诉
2015年3月26日,朱某甲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按撤诉处理。
2016年5月20日,朱某甲向一审法院起诉,2016年6月23日,朱某甲申请伤残等级司法鉴定,一审法院通过省二中院委托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6年8月11日,该鉴定中心出具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朱某甲的左侧股骨中段骨折,评定为X(拾)级伤残。2016年10月12日,朱某甲申请撤诉,一审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2017年11月13日,朱某甲向一审法院起诉,2018年2月6日申请撤诉,一审法院准许朱某甲撤诉。朱某甲撤诉后,经多次与海南西部中心医院协商解决赔偿问题未果,朱某甲遂于2019年2月12日提起诉讼。
法院判医院赔7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朱某甲提交的《住院病案首页》《出院小结》《协议书》《儋州市医调委情况说明》等证据均能证明海南西部中心医院的医疗行为有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予以认定。朱某甲诉请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海南西部中心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朱某甲各项损失合计70791.62元。
被告人海南西部中心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南二中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医疗机构应否承担责任。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造成患者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综合考虑诊疗行为的过错程度确定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该院予以维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