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指控:被告人林某多次编造投资果园项目、投资购买桂林洋大学城的宿舍楼等谎言,诱骗被害人朱某某于2016年7月10日在海口市美兰区某酒家的船上通过支付宝和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其转账30万元人民币。2016年4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编造同样的谎言多次诈骗被害人朱某某共计107万元人民币。
2016年3月初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林某多次编造同样的谎言,诱骗被害人杨某某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陆陆续续向其转账80万元人民币。
2016年5月至2018年3月1日期间,被告人林某再次编造同样的谎言,诱骗被害人魏某某通过支付宝、网上银行等方式陆陆续续向其转账23.1216万元人民币;诱骗被害人曹某某通过支付宝、网上银行等方式陆陆续续向其转账216872元人民币;诱骗被害人何某某通过支付宝、微信、网上银行等方式陆陆续续向其转账30万元人民币。
此外,林某还诱骗被害人李某某通过支付宝方式向其转账20000元人民币;诱骗被害人田某某通过支付宝的方式向其转账5995元人民币。
海口市美兰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64.408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遂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