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日下午5时,被告杨某以借原告倪某手机打电话为由,以倪某的名义在倪某支付宝账户中签署借款合同,在借呗中借款人民币43000元,并将花呗内人民币12000元扫码转账至杨某的支付宝账号中,合计55000元人民币。杨某因上述事由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拘留,2019年12月10日,杨某家属代其赔偿原告人民币10000元,被告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决责令退赔给被害人倪某人民币45000元。
倪某认为,杨某以他人名义向支付宝进行借款,其中产生的利息损失应由杨某承担。对此,他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杨某赔偿他被盗窃支付宝账户中未偿还金额所产生的利息暂计2126.25元。
海口市美兰区法院认为,被告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钱财,造成了原告倪某利息损失,理应由其承担,现原告主张赔偿利息2126.25元,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但对于尚未发生的利息,原告可在实际产生时另案诉讼。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某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倪某赔付利息损失2126.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