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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诈骗团伙到银行取款 临高一男子获刑2年1个月

时间:2021-02-11

临高一男子帮助诈骗团伙到银行取款,从中获取提成,近期被法院判刑并罚款。

2020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锋伙同符某冲、江某真、江某大、黄某良、陈某龙(均另案处理)在海南省临高县和舍镇组成电信诈骗团伙实施多起诈骗,该团伙成员集资购买诈骗所用手机卡并在网络上购买个人信息及诈骗话术等资料,由黄某良、江某真、江某大、符某冲、陈某龙冒充某客服人员以办理贷款为由通过微信、QQ或手机与被害人联系,其中实施诈骗的两个手机号由被告人陈某锋提供,拨打诈骗电话的地点均在海口市美兰区美苑路某宾馆。如被害人有贷款需求,陈某龙等人便通过QQ与被害人进行进一步沟通,并以缴纳保证金、提高贷款额度、提交押金等为由诈骗被害人钱财,诈骗成功后再由团伙成员到银行ATM机取款。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锋负责到银行提取诈骗所得款项共计人民币35700元,并从中按每笔抽取12%至16%的好处费,剩余钱款再由团伙其余成员进行分配。

2020年4月16日,公安民警在海南省临高县和舍镇和舍中心小学旁将被告人陈某锋抓获。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此,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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