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上午,临高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符某湖等7人涉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该案件备受社会关注。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9年2月开始,符某湖、王某1、王某欢、谢某殴、周某苇、林某青、周某凯及李某、王某建、谢某松、王某2、王某康、关某杨、秦某东、谢某信(均另案处理)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成立“扫街帮”,约定团伙成员被欺负,其他人都要帮忙。该团伙以符某湖为纠集者,建立微信群,组织成员出资购买枪支、钩刀等作案工具并由符某湖管理。该团伙经常与王某华等人为首的“街头帮”(另案处理)及以“不介”(身份不详)等人为首的“站街帮”逞强争霸、好勇斗争。该团伙在临高县临城镇一带持制枪型物品、钩刀、匕首多次公开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形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寻衅滋事,“帮派”打斗
2019年2月,王某欢怀疑其家被“街头帮”的王某华、陈某、林某灵等人打砸,王某欢纠集“扫街帮”的符某湖、谢某殴、林某青及王某建、谢某松、王某2、关某杨、谢某信等人在临城镇某酒店附近发现林某灵停放一辆轿车,符某湖、王某欢持砍刀打砸该车辆后逃离现场。
2020年2月,符某湖、周某苇等人发现林某阳驾驶一辆轿车,便认为是与他们有矛盾的“站街帮”的人驾驶的车辆,便驾车追逐该车辆,在县第三小学附近林某阳家门口处停车,符某湖、谢某松、王某建持3把砍刀打砸轿车后逃离现场。
2020年3月,王某1、林某青分别驾驶车辆载着王某欢、周某凯、符某湖、周某苇、李某、王某建等人追逐刘某的车辆,当王某1驾驶至临城镇西门市场时,王某建从车辆天窗处抛掷酒瓶砸向刘某所驾驶的车辆尾部,刘某驾驶至临城镇高山路电厂附近时,王某1、林某青等人驾驶车辆追上来后,符某湖、王某欢、李某、王某建便持匕首、砖块对刘某驾驶的车辆进行打砸。
2020年3月,符某湖、王某2在临城镇小城之春酒吧附近,发现一辆疑似与符某湖等人有纠纷的“阿康”驾驶的轿车,王某建让对方停车未果,符某湖、王某2等人便驾驶摩托车追赶,符某湖等人朝着轿车开了2枪,由于没有追上对方,符某湖等人便不再追逐。
2020年3月,符某湖和符某发生争吵,于是用砍刀将符某砍成轻微伤。符某湖等人向袁某星、陈某宁各开1枪,致两人腿部受伤,并持枪支、砍刀、匕首尾随袁某星、陈某宁驾驶的摩托车,将砍刀砸摩托车;还朝认为与其有矛盾的“站街帮”的人驾驶的两辆小轿车开枪。符某湖等人在临城金荷花酒吧喝酒时,将酒吧保安陈某勇的后背划伤。
2020年3月份,符某湖和符某发生争吵,于是用砍刀将符某砍成轻微伤。符某湖等人向袁某星、陈某宁各开1枪,致两人腿部受伤,并持枪支、砍刀、匕首尾随袁某星、陈某宁驾驶的摩托车,将砍刀砸摩托车;还朝认为与其有矛盾的“站街帮”的人驾驶的两辆小轿车开枪。符某湖等人在临城金荷花酒吧喝酒时,将酒吧保安陈某勇的后背划伤。
聚众斗欧,动用火药枪
因王某2与王某斌有矛盾,2020年3月,王某2与王某斌在临城美台高速路口处打架。随后,王某2联系王某建去拿工具,王某建便找到符某湖、谢某殴、周某苇、林某青等人,并携带2把谢钉枪改装的火药枪。林某青、符某湖、谢某欧、周某苇、王某建、王某2等人赶到美台高速互通路口。此时,王某斌与他人驾驶两辆轿车停在高架桥底下等待。符某湖、王某建便各持一把火药枪朝那两辆轿车及车旁的男子开枪,随后,林某青、符某湖、谢某欧、周某苇、王某建、王某2等人驾驶车辆逃离现场。
故意伤害,致他人重伤
2020年1月,王某及李某、秦某东、王某2等人在临城购物公园内喝酒,秦某东因醉酒摔倒在被害人谢某等人的卡座处,谢某用手压住秦某东,王某欢、李某、王某2误认为是在殴打秦某东,接着王某欢、李某、秦某东、王某2等人跑到谢某的卡座争吵,并将谢某捅伤。经鉴定,谢某所受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非法持有枪支,公安查获
2019年3月,临高县公安民警在临城抓获非法携带枪支的符某湖,从符某湖处扣押枪型物品一支。经鉴定,该枪型物品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由于案件重大,法院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