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记者从万宁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执行干警赶赴万宁市礼记镇石梅村委会杨梅村强制执行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依法将排除妨害工作完成。
据介绍,申请执行人万宁市某公司于2003年通过公开竞买的方式取得了6.6万㎡原新梅乡石梅管区杨梅村民小组集体土地使用权。2013年,被申请执行人黄某平、吴某兰未经原告同意及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该土地上建起一层约150㎡的混凝土结构房屋一套。该公司向万宁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法院经审理依法支持该公司的诉求。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万宁某公司于2016年向万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19年7月31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官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告知二人履行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义务。经过执行法官多次做工作,说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后果,被执行人黄某平、吴某兰依然拒不拆除自建房屋。
2月5日,执行队伍到达现场,执行工作有序进行。司法警察在执行现场主要出口设置了警戒线,疏导围观群众,隔离执法区域;承办法官靠前指挥,查看现场;书记员做好执行记录。历经一上午紧张有序的工作,涉案房屋拆除完毕。申请人顺利接收拆除后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