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上午9时,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一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涉事人员被执法人员带到辖区派出所接受行政处罚。
当事人受处罚。
根据通报,经调查,现场系屯昌县农博城农博雅苑小菊便利店为庆祝开业在店门口燃放鞭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杜某鹤宣传教育后,责令便利店相关负责人立即将鞭炮燃烧后的遗留物清扫干净,并依法将当事人杜某鹤带到辖区屯昌县公安局屯城镇派出所接受处罚。
屯城镇派出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事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宣传教育,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杜某鹤违规行为处以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执法现场。
据介绍,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