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名上了年纪的女士在农贸市场购物时不慎摔倒受伤后,将市场管理公司及市场管理公司的总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要24万余元的赔偿。该案于1月4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法院二审认定两家公司承担70%的责任。
女士农贸市场内摔倒受伤起诉索赔
2018年7月11日上午8时27分,陈某在位于海口市海甸岛某农贸市场购物时不慎摔倒受伤,被海口市120急救中心送往海南省中医院住院治医。经医院诊断,陈某的右股骨颈骨折。
据悉,该农贸市场的管理公司名为海口市某物业公司海甸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海甸分公司),该公司是海口市某物业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设立的分公司。
陈某因与市场管理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遂将物业海甸分公司、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家公司共同赔偿陈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损失240577.6元。
一审判决涉事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海甸分公司负责管理涉案的农贸市场,虽然与各摊主签订《海口市农贸市场内部经营“摊位三包”责任书》,系属于其内部管理,且物业海甸分公司每天都安排人员对市场进行清扫、管理,但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仍然存在着垃圾和潮湿,导致陈某在购物时摔伤。物业海甸分公司应承担陈某在其经营、管理的农贸市场摔伤的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物业公司、物业海甸分公司主张陈某是帮其女儿郑某经营摊位时摔倒,应由郑某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没有采纳这一主张。
此外,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是物业海甸分公司的总公司,应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对此,法院对陈某的各类费用进行认定后,依法判决两家公司向陈某支付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240089.78元。
二审改判涉事公司承担70%的责任
一审宣判后,两家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物业海甸分公司作为涉案农贸市场的管理方,应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并尽到管理监督义务,但是在本案中,未有证据证明两家公司在安全保障方面的提醒及措施,对于陈某的人身损害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陈某作为成年人,在农贸市场相对特殊的场地进行购物时,理应对自身安全保障引起足够的重视,但其由于疏忽大意导致损害的发生,对自身损害的结果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情况,物业公司、物业海甸分公司应承担70%的责任,陈某应承担30%的责任。
对此,2020年9月底,海口中院二审改判两家公司应向陈某支付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类用费用168062.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