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岁的退休老人在海口永万路的人行道上晨练时,一只没拴绳的大黑狗突然从其身边穿过,老人受到惊吓后摔倒,导致身体骨折。事后,老人将狗主人告上法庭索赔各类损失11万余元。1月11日,记者了解到,该案经过法院审理,法院判决狗主人赔偿老人7.1万余元。
2018年2月19日早晨7点20分左右,汪某在海口市秀英区永万路人行道内晨练,从北到南进行倒着走锻炼,突然一只大黑狗从汪某旁边穿过,汪某受到惊吓后猝不及防,向后摔倒。大狗的主人祖某也在现场,经报警后祖某与汪某一起到医院为汪某治疗。经诊断:汪某的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祖某当时垫付了医疗费1371.5元。经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调查,确认祖某属违法无证养犬,并对祖某作出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汪某因一人居住在海南,为了便于家人照料并获得更好的治疗,汪某回北京寻找医院治疗,期间,先后到三家医疗单位进行治疗,共支出医药费合计20504.4元。因双方对赔偿一事无法达成一致,汪某一纸诉状将祖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祖某立即向汪某赔偿因祖某违法饲养动物并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汪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
海口市秀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祖某无证养狗并在事发遛狗时没有拴狗绳子,在狗窜过人行道时,惊吓到正在倒着行走锻炼的汪某,致其摔倒受伤,主要过错责任在于祖某,而汪某系76岁高龄的退休人员,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即使是正常行走时对突发事情的反应处理都不能确保及时到位,汪某其实已经预见到倒着行走锻炼的危险性,但抱着侥幸心理,仍然在人行道内倒着行走晨练,在狗窜过人行道受惊时,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造成自己摔倒受伤,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况且,汪某受伤骨折在海南省内医院或一般正式的医院都能治疗,但汪某先后到多家医院治疗,无形中扩大了费用的支出,综合案件的事实及各方主体的过错程度,对汪某的损伤,酌定由汪某承担40%的责任,祖某承担60%的责任。
对此,法院一审判决,祖某应赔偿汪某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38105.82元。
一审宣判后,汪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汪某在人行道倒着行走锻炼时,祖某无证养狗且未拴狗绳子遛狗,汪某被狗冲窜受到惊吓导致摔倒受伤。根据相关规定,祖某应承担全部责任,汪某没有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双方责任划分不当,应予纠正。
法院最终认定祖某应向汪某赔偿的各项损失合计72465.34元。扣减祖某已垫付的1371.5元,海口中院最终改判祖某应赔偿汪某各类费用71093.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