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媒体工作人员身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琼海市以虚构可以帮忙办理报刊亭、办理学生入学等为由实施诈骗终获刑。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刑事裁定:方某胜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30万元。
方某胜,男,1979年生,海口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9月2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2019年5月6日被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0年11月13日,琼海市人民法院对其犯诈骗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后,方某胜不服,遂提起上诉。
2020年12月24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经查,上诉人方某胜在2016年至2018年间,利用其媒体工作人员身份,谎称其可以办理或者合作经营海南数字信息亭、共享自行车亭、报刊亭业务,以需要缴纳押金、定金等为由诈骗被害人财物共计143.08万元;在2018年7月至2018年9月间,其以帮助学生家长办理小孩入学为由多次收取学生家长的“关系费”,诈骗学生家长财物共计78.7万元的犯罪事实。
方某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可以帮忙办理报刊亭、办理学生入学等事实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21.7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方某胜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认罪态度与社会危害程度等量刑情节,以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30万元,量刑并无不当。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