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男子吴某在网上购买有问题的减肥产品后,一纸诉状将涉事商家告上法庭,请求商家返还货款并按产品价格10倍赔偿。该案经过审理,近日,法院判决支持了吴某的诉求。
枣庄某商贸有限公司原在淘宝网上经营一家店铺,店名为“伟昌某食品专营店”。2020年3月20日,吴某从该淘宝店铺链接购买3盒“纤so植物果蔬压片糖果(减肥产品)”,并支付了1159.58元。2020年3月24日,吴某收到网购的食品,而后,吴某认为网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向法院起诉枣庄某商贸有限公司要求返还货款及十倍赔偿。
据悉,吴某在淘宝网上多家店铺购买了同种类的“纤so植物果蔬压片糖果”,均以该些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法院起诉共十九宗案件。
针对这起案件,吴某称,他签收上述食品后,经查询发现了很多问题。其中就包括配料表不正确标注、营养成分表标注不规范、商品说明显示无食品添加剂等问题。
而枣庄某商贸有限公司辩称,因吴某在多家网店中多次购买、大量购买涉案同类产品,并非为生活所需,而是以牟利为目的,故不应认定为消费者。
对此,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本案吴某主观上存在“知假买假”,其“打假”的目的可能是为了获利,但“知假买假”和获利目的并不是经营者可以销售不安全食品的理由。且每一起消费者针对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提起的诉讼,都会或多或少促使经营者更加重视食品安全、自觉履行诚信经营义务和对食品质量、安全所负的法定义务,促使广大消费者更加关注食品安全,进而使惩罚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保护食品安全的法律得到进一步的落实,推动市场秩序和经营环境更加健康和谐。吴某仍可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权利。
关于涉案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法院认为涉案食品已经违反了多项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对此,法院依法判决,涉案商家应向吴某返还货款1159元及赔偿11590元。
一审宣判后,枣庄某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海口中院经审理,于2020年12月份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