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卓某弟等8人恶势力团伙一案、被告人曹某等4人恶势力团伙一案,判处12名恶势力犯罪分子有期徒刑6年6个月至1年7个月不等刑期。
被告人卓某弟等8人寻衅滋事一案。2018年以来,以被告人卓某弟为纠集者,被告人卓某杰、胡某智、符某飞、黄某照、卓某挺、陈某廷、林某明等人为成员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陵水县本号镇、南平农场一带随意持凶器在道路、经营场所、他人家中打人、砸车、损毁财物,寻衅滋事,滋扰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八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中,纠集者卓某弟纠集他人三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致4人轻微伤、财物损失19696元。陵水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八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6个月至1年7个月不等刑期。
被告人曹某等4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一案。2014年以来,为了收回高利贷欠款,被告人曹某、薛某、张某喜、胡某刚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到高利贷欠款人的家中及工作单位,以让欠款人丢掉工作为由,通过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扰乱欠款人的工作、生活,并将欠款人带到万宁市某酒店房间拘禁并带回陵水县某茶艺馆继续扣留,通过监视、辱骂、威胁、恐吓等手段,逼迫其偿还高利贷欠款。此外,被告人曹某等人到高利贷欠款人的担保人经营的茶艺馆、办公室闹事、打砸,扰乱经营,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曹某为纠集者,被告人薛某、张某喜、胡某刚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陵水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至2年不等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