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男子赵某将转包来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杨某,可是,杨某雇佣的工人却在工棚避雨时触电身亡。为此,赵某为杨某垫付了工人工亡事故的相关费用92万元。然而,双方在后期的工程结算时,对垫付的费用产生分歧,赵某一纸诉状将杨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杨某支付57万元垫付款及利息。不过,该案经过二审,法院最终没有支持赵某的诉求。
海南某公司系海南生态园公司C地块一期独栋办公楼工程的施工单位。2014年1月26日,海南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赵某。此后,赵某又将该项目部分工程分包给杨某施工。工人曹某系杨某雇佣的工人。2015年11月21日,曹某在工棚避雨时触电身亡。事故发生后,赵某为杨某垫付了曹某家属前来处理事故所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等全部费用12万元。2015年11月30日,杨某与曹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确认由杨某支付曹某家属补偿金80万元,加上此前支付的12万元,共计92万元。同日,赵某代杨某向曹某家属支付了补偿金80万元。2016年1月28日,赵某、杨某双方对工程款进行结算时,两人在《结算申请表》《劳务三包结算单》中一致确认在当期工程结算款中予以扣减35万元代付款。
由于两人在工程款结算中产生纠纷,2017年,杨某向法院起诉赵某主张给付其余的工程款及利息时未对赵某所代付的款项予以扣减,为此,赵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杨某向自己支付当初垫付的曹某工亡补偿款57万元及相应利息。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基于其尚有工程款需向杨某支付的情形,事实上代杨某支付了92万元。对赵某代付的92万元,杨某知晓并在双方签署的《结算申请表》《劳务三包结算单》上同意在该期结算的工程款中扣减赵某代付款35万元。由于杨某后来在其他案件的诉讼中向赵某主张其他的工程款时未将剩余的57万元代付款予以扣减,所以杨某占有赵某剩余的57万元代付款已经丧失了合法依据,对此,杨某应当予以返还剩余的57万元代付款及占有期间的利息。
对此,法院一审判决:杨某返还赵某代付款57万元及该款占用期间的债务利息。
不过,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对曹某的工亡事故,杨某与赵某应承担连带责任。赵某亦在二审询问中表示:不管工人是哪方雇佣的,赵某与杨某作为工地的实际承包人,出现人员伤亡对双方的利益都有影响,外部事宜处理完毕之后至于内部如何分担是杨某与赵某两个人之间的事情。就此,赵某与杨某已在《结算申请表》《劳务三包结算单》应付工程款中扣除35万元事故赔偿款,可见双方对于曹某工伤事故的赔偿比例及赔偿金额已进行划分及确认。赵某以不当得利诉请杨某返还57万元及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此,2020年12月17日,海口中院依法判决:撤销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