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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发布招商引资机构奖励办法 1月30日起施行

时间:2021-02-11

1月1日,记者从三亚相关部门获悉,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模式,提升招商引资成效,《三亚市招商引资机构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0年11月15日七届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将于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29日。

根据《办法》要求,原则上对投资较大、建成后有较大产值或税收、对三亚市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给予引入、引荐该项目的招商引资机构奖励。对引进大型央企、“中国500强”企业和“世界500强”企业的招商引资机构给予重点奖励。

三亚将设立招商引资机构奖励专项资金,纳入三亚市投资促进局年度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奖励招商引资机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并建立专项资金第三方评估机制。

奖励对象系把海南省外符合三亚市产业规划和政策的非财政性直接投资的项目,引入到三亚市的招商引资中介或其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财经媒体、国际金融平台/经贸机构、商会、行业协会/联盟、专业服务机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不含自然人)。同一个项目只奖励一个招商引资机构(2个或2个机构以上的视为一个团队,须书面委托1个机构来办理备案手续),由被引入项目方提供确认书,作为机构奖励确认依据。如同一项目由多个机构共同协助落户三亚市的,需由被引入项目方在提供的确认书中确定唯一一个机构作为奖励对象。

特别注意,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定机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项目的投资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和收益分配权人、信用状况被列入信用征信失信黑名单的机构以及不符合本办法所列条件的其他机构,不属于奖励对象范围。

项目不涉及用地,且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实缴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分两次给予奖励:项目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且年度对三亚市地方财力贡献达到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励对象人民币20万元招商奖励;项目(企业)注册之日或迁入之日起2年内就业参保人数在50人(含50人)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励对象人民币5万元招商奖励。

签署合作协议的项目,实现合作协议所约定的年度营业收入或年度经济贡献;未签署合作协议的项目,项目营业收入达到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年度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达到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再按照项目首次达标年对三亚市地方财力贡献的10%,对应给予奖励对象一次性招商奖励。此外,招商引资项目按实际到位外资达到500万美元或其他等额外资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到位资金1‰的奖励。

在《办法》实施后,招商引资项目在三亚注册新公司,如在三亚实际参与投资、开发、建设项目,且新公司的主要投资方(控股股东,下同)入选“世界500强”企业、“中央直属大型国有企业(集团)”“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并实现合作协议(或承诺)约定,经认定后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对象人民币50万元、50万元、4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于同一家项目企业,符合本项多个条件的,按就高原则选择其中一项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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