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记者从昌江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生产销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绿豆芽、黄豆芽,昌江石碌永昌路豆芽坊被罚款1.5万元,昌江石碌福华豆芽加工坊被罚款1万元。
据介绍,9月23日,昌江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昌江石碌永昌路豆芽坊生产销售的绿豆芽、黄豆芽进行监督抽检,绿豆芽、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同时,执法人员对昌江石碌福华豆芽加工坊生产销售的绿豆芽、黄豆芽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绿豆芽、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执法部门查明,昌江石碌永昌路豆芽坊于9月23日生产经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含量不合格的同批次绿豆芽、黄豆芽各30斤,绿豆芽、黄豆芽各批发销售了30斤。
昌江石碌福华豆芽加工坊于2020年9月23日生产经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含量不合格的同批次绿豆芽、黄豆芽各500斤,其中绿豆芽批发销售了492斤,黄豆芽批发销售了487斤,8斤绿豆芽、13斤黄豆芽因烂掉已被丢掉。
记者注意到,昌江石碌永昌路豆芽坊因未按要求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台帐记录,被罚款5000元,违法生产销售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要求的豆芽被罚款10000元;昌江石碌福华豆芽加工坊违法生产销售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要求的豆芽被罚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