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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追债、敲诈勒索……澄迈这个24人涉黑案移送检察院起诉

时间:2021-02-28

2月25日,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发布符森、符学民等24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一案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符森、符学民、符学德、符学军、符学辉、符明、符晓、符斌、苏启敏、符学海、符学计、符学坚、陈孝凯、符学就、王家镕、陈大吉、符学家、符学强、陈让椿、符才吉、李永国、林尤川、符馨文等24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等一案,已由海南省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并移送本院起诉。

自2004年以来,犯罪嫌疑人符森、符学德等人从海口市返回澄迈县福山镇迈岭地区以来,先是通过非法上访笼络人心,通过随意殴打村干部树立恶名,逐渐形成以犯罪嫌疑人符森为首,犯罪嫌疑人符学民、符学德、符学军、符学辉为骨干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利用宗族关系,通过非法上访和打击竞争对手,介入村民选举,把持基层政权,插手土地转包,以暴力、威胁的手段有组织地实施高利放贷、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澄迈县福山镇迈岭地区称霸一方。该组织为谋取更大经济利益,还将势力范围扩展至海口市,实施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追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当地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和恶劣影响。

由于本案时间跨度较长,且被害人人数较多,经本院努力,仍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确定部分相关被害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无法全部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现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告知本案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内容详见《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以上事项如有疑问,请与本院联系,或将书面意见邮寄本院。

邮寄地址: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联系人:曹检察官

联系电话:0898-676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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