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公信力,3月1日下午,澄迈县检察院就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拟不起诉案和王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拟不起诉案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值班律师作为听证员,该案的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参加听证会。
会上,该案承办检察官徐娜娜宣读了检察机关公开审查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听证会的程序,介绍了听证员基本情况,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相关权利义务,书记员宣读了听证会场纪律,案件承办检察官就案件的基本情况、相关证据和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意见及法律依据向参会人员进行了具体阐述,并详细介绍了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
此次听证会所评议的两案系来自同一起事实。2018年6月18日,王某甲和其叔叔王某丙在澄迈县加乐镇加乐村委会岭下村家旁边的巷子里修路,王某乙认为该行为占用了自己的土地,遂双方发生争吵打斗,导致王某乙头部流血受伤,王某甲、王某丙也有不同程度的受伤。事后经鉴定,王某乙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王某丙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王某甲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案发后王某甲、王某丙与王某乙达成和解协议,相互取得了对方谅解,王某甲、王某乙均表示认罪认罚。
经澄迈县检察院审查,王某甲和王某乙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均系初犯、偶犯;双方纠纷系发生在邻里之间,且均存在一定过错;案发后,均已积极取得对方的谅解。
听证员通过听取案件介绍、现场提问等方式对案件相关问题进行了全面了解,围绕全案证据情况、犯罪情节及是否符合不起诉条件等进行认真评议,并形成一致意见,同意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犯罪嫌疑人王某乙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还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犯罪嫌疑人王某乙进行了法律教育,王某甲、王某乙对其犯罪行为深刻检讨,诚恳悔罪,表示今后会遵守法律规定,遇到类似情况会冷静妥善处理,期盼能在今后生活和工作为社会多做贡献。
据介绍,此次公开听证会彰显了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透明度”,是深化检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的一项重要举措,保证了司法公平、公正、公开,以人民看得见的方式彰显了司法公正,实现了案件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以看得见、听得到的方式强化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让人民群众既感受到公平正义,又体会到司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