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县一男子柯某某因13年前伙同他人持枪抢劫出租车司机,近日被儋州市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向儋州市法院提起公诉,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万元。
据了解,2008年1月27日22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柯某某伙同曾某某(已判刑)等三人携带自制“粉枪”在海口市搭乘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轿车前往临高。柯某某等人用枪指着黄某某的头部,逼迫黄某某停车熄火后将其从驾驶座推拉至后座,由曾某某驾驶车辆。途中,柯某某等人用手铐铐住黄某某的双手,用毛绒帽套住头部,用透明胶带缠住嘴巴,接着从黄某某身上抢走人民币2360元和手机1部。
次日,柯某某等人在儋州市新盈互通处解开黄某某的手铐,用胶带缠住黄某某的手脚后将其丢下车。
2008年3月,同案犯曾某某被临高县公安局抓获。公安机关破案后将被抢劫的轿车追回并归还黄某某。期间,柯某某一直在逃。
2019年11月15日,柯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在监狱服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其2008年所犯持枪抢劫罪,并移送儋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儋州市检察院认为柯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63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柯某某当庭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形,儋州市检察院向儋州市法院提出判处柯某某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的量刑建议。儋州市法院经开庭审理,完全采纳定罪和量刑建议,做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持枪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枪抢劫出租车司机的轿车、手机和现金,虽然其作案后逃避法律制裁将近13年,但最终落入法网。检察官正告尚未归案的其他两名犯罪嫌疑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争取宽大处理。
检察官提醒:夜间驾驶营运出租车载客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如果遇到抢劫等暴力犯罪,脱离危险后要第一时间报案,并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以免错过最佳破案时间和因超过追诉时效而无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