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儋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驾驶员王某高依法予以行政拘留3日,并处罚款3500元的处罚。
据了解,2020年9月7日晚,儋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管理二大队组织警力在白马井镇中心大道路段开展夜查整治行动。当晚20时5分,一辆车号牌琼BH36**的小型轿车经过执勤点,执勤人员对该车驾驶员王某高进行例行检查。在询问过程中,执勤人员发现王某高散发浓浓的酒味,且无法出示机动车驾驶证。随后,执勤人员通过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76.5mg/100ml,达到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标准,执勤人员依法将其带回进一步调查处理。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王某高2019年曾因无证驾驶、酒驾被儋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管理二大队行政处罚,这是第二次酒驾被查,且王某高从未取得过机动车驾驶证,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资格。
经询问,王某高对无证驾驶机动车、饮酒驾车被罚再次饮酒驾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十分后悔,表示将引以为戒,痛改前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