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营造文明和谐、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海口公安交警严查酒后、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以下曝光一批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安全出行。
据了解,根据《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以罚款40元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以罚款50元处罚。
姓名:邓某恒车牌号:海口852587
身份证:4311211991++++1737
违法路段:海秀西路丘海大道至东方洋路口
酒精检测值:72mg/100ml
姓名:陈某勤车牌号:无
身份证:5130271973++++4635
违法路段:海秀西路丘海大道至东方洋路口
酒精检测值:135mg/100ml
姓名:李某顺车牌号:海口630635
身份证:4211261968++++8259
违法路段:金龙路玉沙路口至明珠路口
酒精检测值:121mg/100ml
姓名:董某武车牌号:645495
身份证号:4601001967++++0017
违法路段:金龙路玉沙路口至明珠路口
酒精检测值:95mg/100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