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一公司的销售主管覃某利用职务便利,将两名客户支付的购房尾款共计57万余元据为己有。事发后,覃某如数归还了购房尾款给公司。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覃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
2011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覃某先后任职海南某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销售人员、销售主管。2014年开始,被告人覃某主要负责跟进销售回款工作及案场管理工作,其中需要跟进销售回款的客户有韩某、刘某等人,催促客户一次性或者分期付清尾款。在2018年8月中旬左右,被告人覃某向客户韩某催收购房剩余房款时,谎称这一笔30万元先交他,他再交给公司,韩某认为其是公司员工并且介绍买的房,信以为真,便同意了。2018年8月31日,韩某转了30万元至覃某的中国银行账户。同时被告人覃某利用公司管理漏洞,私自开具了一张事前盖好财务章的收款收据,内容是:“收到韩某交来购房款30万元”,该收据没有会计、出纳、经办人等人人员的签名,便将该收据交给韩某。
2016年,覃某向客户刘某催收购房剩余房款时,覃某谎称为了方便操作,这一笔276427元先交他,他再交给公司,刘某同意了,随后通过银行转账给了覃某,覃某随后将一张付清全部房款的面额1025695元发票交给刘某。覃某收到以上2名客户支付的公司购房尾款共计576427元后,并没有上交给公司,而实际用于其个人生活开支。2019年11月初,海南某集团有限公司客服回访的时候,才发现客户韩某和刘某答复称已付清尾款与公司财务台账登记尚欠尾款数额不符,遂于2019年11月6日前往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截至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覃某侵占客户韩某和刘某的人民币576427元的款项已全部退还给海南某集团有限公司。
美兰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覃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全部退赃,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覃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被告人覃某宣告缓刑。判决被告人覃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