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凌晨1时33分许,位于海口市琼山区琼州大道7—1号的海口琼山九道湾旅租店所在建筑(陈某钧私宅)五楼楼道内电动自行车着火,琼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到场后成功处置。该起火灾过火面积约8平方米,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房东及车主俩人因自己的过失双双被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
火灾发生后,琼山区消防救援大队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这起火灾是电动车主即承租人黄某卫,将电动自行车放置于五楼疏散走道内,私自从配电箱私拉电线供电动自行车充电过程中,因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的。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控工作的通告》的相关要求。而房东陈某钧没有落实消防主体责任管理不力,违反《海口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及《海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控工作的通告》的相关要求。鉴于两人在此次火灾中均存在过失行为,应当负法律责任。
3月23日,琼山区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已给予黄某卫、陈某钧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