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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三亚禁止70周岁以上人员驾驶电动三轮车

时间:2021-04-07

3月25日,三亚市公安局、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关于联合开展加强电动三轮车管理工作的通告》,4月1日起,三亚将在全市开展加强电动三轮车管理工作。

通告指出,禁止在三亚市生产、销售未经国家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三轮车,违者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禁止电动三轮车在市区道路行驶(已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邮政、物流车辆除外);禁止电动三轮车用于载人;禁止70周岁以上人员驾驶电动三轮车。

通告明确,电动三轮车在禁止区域内行驶或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车辆合格证认定的车辆种类进行认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违反禁令标志的,罚款100元;无证驾驶的,罚款1500元;未悬挂号牌的,罚款100元;以上行为可合并处罚。

该通告所称市区道路具体是指根据交通管理工作划分的建港路、榆亚路、狗岭路、凤凰路、春光路、迎宾路、落笔洞路、荔枝沟路、金鸡岭路、三亚湾路、御海路、新城路、海虹路、G225国道至海虹路口路段、光明路、胜利路、南边海路、鹿回头路、鹿岭路等构成的闭合区域内所有道路(含合围道路)。

此通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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