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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罚款200万元!文昌发出诚信经营提醒告诫书

时间:2021-05-02

4月30日,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发出诚信经营提醒告诫书,要求严格自律,依法经营;明码标价,禁止欺诈;诚实信用,公平交易。旨在进一步加强五一节日期间市场监管,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优化旅游消费环境。

  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的,将从重处罚

告诫书要求,严格自律,依法经营。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经营。

同时,明码标价,禁止欺诈。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如实填写商品标价签或价目表(簿),并且严格实行一货一签,货签对位。不得存在低标高结等行为,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禁止虚假标价、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模糊赠售、隐瞒价格附加条件、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此外,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经营者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定价。不得趁节日之机,通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惜售囤积等手段哄抬价格,不得串通涨价,以及利用垄断货源、强制代理、商定同盟等手段操纵价格。不得销售野生动物、使用禁塑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欺客宰客、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斤少两、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

告诫书表示,各有关经营者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进货关,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做好索证索票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情节较重的,可罚款200万元

告诫书罗列了相关处罚规定。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不标明价格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等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是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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