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从海口市交警支队获悉,2021年1月11日8时许,海榆东线红旗镇与新城路交汇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当事人张某江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行人廖某第发生碰撞,造成廖某第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18时许死亡。
据了解,当事人张某江驾驶琼C583**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严重超载混凝土)沿海口市琼山区海榆东线北往南方向行驶,行至海榆东线红旗镇与新城路交汇处时,适遇当事人廖某第在该车临近时突然加速步行横穿道路,导致琼C5B3**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头与当事人廖某第头部及身体发生碰撞,造成当事人廖某第受伤及车辆轻微受损,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廖某第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海口公安交警调查取证后,认定此次事故的发生,当事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当事人张某江驾车未确保安全及严重超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酒、飘散载运物。”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当事人廖某第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步行横穿道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规定,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据悉,海口公安交警支队认定,张某江、廖某第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