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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 一男子被海口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时间:2021-05-02

注册公司开办对公账户后提供他人用于网络诈骗,这样的行为为诈骗犯罪活动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已触犯了法律。涉事的陕西男子熊某某被海口警方抓获后,近期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据指控,2020年3月初,史某某(在逃)联系被告人熊某某,让其注册一些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并承诺给予每套2000至3000元人民币的好处,熊某某表示同意。之后,熊某某通过手机注册四家公司,包括苏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临沂某商贸有限公司和临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熊某某注册公司后带着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到江苏省苏州市找史某某,熊某某在史某某的指使下陆续到银行开办四套对公账户后,将办理好的苏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等四套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交给史某某。苏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交给史某某后被用于网络诈骗,通过虚构网购退款等事项让被害人将钱款转移支付至对公账户,致使被害人吴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等15人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452152.75元。

4月25日,记者从12309中国检察网获悉,事情暴露后,熊某某于2020年12月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抓获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今年3月30日,熊某某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支付结算金额452152.7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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