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伙同他人实施多起诈骗,并协助诈骗团伙到银行取钱后从中收取“好处费”。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针对此事判决被告人陈某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锋伙同符某冲、江某真、江某、黄某良、陈某龙(均另案处理)在海南省临高县组成电信诈骗团伙实施多起诈骗,该团伙成员集资购买诈骗所用手机卡并在网络上购买个人信息及诈骗话术等资料,由黄某良、江某真、江某、符某冲、陈某龙冒充某借条(某贷款、融资某)客服人员以办理贷款为由通过微信、QQ或手机与被害人联系,其中实施诈骗的两个手机号由被告人陈某锋提供,拨打诈骗电话的地点均在海口市美兰区某宾馆。如被害人有贷款需求,陈某龙等人便通过QQ与被害人进行进一步沟通,并以缴纳保证金、提高贷款额度、提交押金等为由诈骗被害人钱财,诈骗成功后再由团伙成员到银行ATM机取款。
该团伙用于收取诈骗所得的银行卡由各团伙成员提供或者向他人购买,其中卡号为×××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为×××的中国建设银行卡由陈某锋提供,并由陈某锋到银行将卡内的部分赃款取出交给黄某良等人。该2张银行卡共接收赃款人民币58800元。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锋负责到银行提取诈骗所得款项共计人民币35700元,并从中按每笔抽取12%至16%的好处费,剩余钱款再由团伙其余成员进行分配。
2020年4月16日,公安民警在海南省临高县将被告人陈某锋抓获,从陈某锋处缴获红色oppo手机1部。
美兰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参与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58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陈某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责令被告人陈某锋退赔被害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