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海口市市政管理局组织起草了《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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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违反者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户外设置物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违反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设置人或者管理人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指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场所搭建临时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举办人自行拆除、恢复原状;未自行拆除、恢复原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对临时搭建的构筑物予以强制拆除,对其他设施予以暂扣。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砂石、泥浆、生活垃圾和其他散体、流体物质,应当采取密闭和覆盖等措施。违反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清理,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还明确,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场所划定临时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拆除相关停车设施,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各单位或群众如有相关意见
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电子邮件:hkcgfgc@163.com
(二)传真:0898—68723635
(三)信函地址:海口市长滨路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6号南楼5045室海口市市政管理局政策法规宣教科
(四)登录海口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海口市市政管理局(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网站搜索《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修正案征求意见稿)》进行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