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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野味”捕获水鹿烹食 乐东一男子吃出官司

时间:2022-04-22

乐东男子张某因“嘴馋”,贪图“野味”铤而走险,对野生动物“下黑手”,非法捕获水鹿烹食,过了嘴瘾却吃出了官司。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补偿生态资源损失1.5万元。

2020年2月,张某在乐东万冲镇某村附近森林深处放置捕兽夹猎捕野生动物。3月24日7时许,张某上山查看时发现捕兽夹处有一具水鹿尸体,便装入包中携带下山,返回家中烹煮食用。不久后,公安机关在张某家中扣押捕兽夹5个、鹿头1个、鹿腿1只。经鉴定,送检的鹿头、鹿腿均为哺乳纲偶蹄目鹿科水鹿的组织块,水鹿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水鹿。图片来源央视网

张某到派出所投案后,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海南二中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依法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因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诉机关遂向海南二中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张某捕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严重违法,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海南二中院主审法官介绍,本案中,张某非法捕获、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根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中鹿科所有种基准价值为3000元,《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5倍核算。因此,张某捕获并杀害一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水鹿,应承担的生态损失补偿费用最低为1.5万元。

野生动物是整个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态链的平衡和稳定具有独特的价值,任何一个物种的缺失可能导致整个生态系统的破坏。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和生态文明意识,严格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共同维护生物多样性,做到不猎捕、不买卖、不食用,无视国家法律以身试法者,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普法小课堂】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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