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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疫情防控期间,这7种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时间:2022-04-22

遵守疫情防控规则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不遵守疫情防控措施,将会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危害。4月9日,在三亚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第十二场新闻发布会上,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副局长黄泽和就违反疫情防控期间的7种行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介绍。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时拒绝佩戴口罩、拒绝出示健康码、不配合体温检测等行为,这些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违法行为。如3月底,我市某饭店谭某违反规定为女儿举办婚宴,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处罚。

2.确诊患者、疑似感染者、密切接触者无视疫情防控规定,拒绝执行防控措施的行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和《刑法》第一百一十五、三百三十条规定,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4月5日,三亚市无症状感染者董某未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多次外出进入公共场所,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风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3.故意传播病毒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或者在网络起哄闹事,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和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故意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4月6日,三亚市某社区周某看到有人在网络发布一个老人因病去世的视频后,擅自添加文字虚构“老人因多次做核酸而死”谣言,被拘留处罚。

5.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

6.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止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4月3日,三亚市居民苏某酒后驾驶皮卡车在吉阳区田独村委会疫情防控点连闯两个卡点,造成一人轻微伤、部分防疫物资受损,阻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公安部门依法对苏某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7.阻扰社区工作人员、民警履行防疫职责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构成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在公安民警执行防疫工作中,对民警采取暴力袭击的行为,抗拒民警执法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涉嫌袭警罪。

黄泽和说,当前,三亚市疫情防控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但仍不稳固,仍需要广大群众进一步提高疫情防控意识,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防疫义务,共同筑牢疫情防控坚固防线。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警方将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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