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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多措并举助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难关

时间:2022-04-22

人民网海口4月20日电(记者 毛雷)日前,为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帮助海南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在延续各项纾困政策的基础上,海南省发改委等多部门结合海南实际,联合制定了《海南省进一步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包括服务业、餐饮业、零售业、旅游业、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民航业等八项纾困扶持措施及保障措施。

在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方面,《实施办法》提出,2022年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加计10%和15%,抵减应纳税额;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六税两费”(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范围,按规定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按规定给予减免;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延长至6个月等。

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方面,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餐饮企业员工免费开展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引导企业自主响应国家号召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或给予阶段性服务费优惠;制定我省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的具体政策,对餐饮行业的企业缓缴单位应缴的保费,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鼓励餐饮企业考虑老年消费者的需求和特点,因地制宜对老年人提供人工点餐、现金结算、协助操作等特殊助餐服务等。

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方面,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零售业企业员工免费开展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支持海口、三亚、东方、儋州、琼海等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交易区内部道路、信息化等公共设施。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支持上述市县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规模适度的预冷、贮藏保鲜等设施,加快节能型冷藏设施应用;制定我省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的具体政策,对零售行业的企业缓缴单位应缴的保费,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等。

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方面,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暂退比例要达到80%以上;制定我省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的具体政策,对旅游业企业缓缴单位应缴的保费,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鼓励银行机构主动与省旅游业主管部门沟通对接,畅通银企通道,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建立重点旅游业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并将融资需求与金融机构共享,提升获贷成功率;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等。

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方面,2022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对巡游出租车、中重型卡车等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重点应用领域示范应用项目给予奖励,用于降低车辆综合使用成本;2022年加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力度,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

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方面,2022年全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加大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等对我省航空航线、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对我省中小机场和直属机场运营、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对民航基础设施贷款予以贴息,对机场和空管等项目建设予以投资补助;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了解辖内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融资需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及时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提供资金支持等。

《实施办法》指出,要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建立精准监测机制,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餐厅、商超、景点、机场、港口、冷链运输等服务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库,落实重点人员和高风险岗位人员核酸检测频次,做到应检尽检。要提升精准识别能力,确保疫情在服务业场所发生时全力以赴抓好流调“黄金24小时”。要强化精准管控隔离,科学精准定位服务业重点、高危人群,对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其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推广精准防护理念,餐饮、零售、旅游、交通客运、民航等行业和相关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做到疫苗应接尽接,建立工作人员每日健康监测登记制度,增强从业人员和公众疫情防控意识。

《实施办法》强调,要进一步对服务业行业提出精准防疫要求。不得突破疫情防控相应规定进行封城、封区,不得非必要、不报批中断公共交通。不得非经流调、无政策依据对餐厅、商超、景区景点、电影院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延长关停时间。不得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服务业的疫情防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封城封区、中断交通等措施或在现行基础上加强疫情防控力度的,须报经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同意后实施。针对服务业行业特点,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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