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昌一男子私设暗管排污,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据了解,2022年3月28日,文昌市公安局接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线索,称群众戴某涉嫌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接到线索后,文昌市公安局立即指派旅环大队开展调查。
经查,戴某在文昌市翁田镇某村从事罗非鱼养殖,其于2021年11月29日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将鱼塘内养殖尾水排放到支渠中。文昌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专业机构对戴某排放的养殖尾水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养殖尾水总磷项目超过海南省DB46/T475-2019《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要求》。
经办案民警询问,戴某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2022年4月1日,文昌市公安局对戴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
警方呼吁:广大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务必重视生产活动产生的有害物质处置,担起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切莫贪图一时节约成本,造成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