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林珠开庭审结了一起妻子要求“小三”返还其丈夫赠送的财物纠纷案。
据了解,原告张雨(化名)与丈夫李东(化名)于2010年10月登记结婚,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东与被告王华(化名)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于2018年至2021年间,多次通过微信转账、二维码扫码支付的方式向被告王华转账共计30万余元。李东向被告所转款项,原告事先并不知情,且事后也未予以追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华返还李东向其赠予款项。
乐东法院认为,该案中,李东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违反了法律关于夫妻之间负有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义务的规定,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及婚姻伦理道德,具有不正当性。另,原告及李东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并未进行约定,因此,婚姻关系期间的所得财产应为双方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李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属于其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资金无偿赠予被告,李东的行为损害了原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违反法律规定,李东向被告赠与款项的行为应认定无效,被告因此取得的款项应当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王华向原告张雨返还30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