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临高县公安局对当街殴打他人的冼某建、冼某龙、符某潇、谢某钢等4名男子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据了解,2022年3月25日22时许时许,被打人谢某明在临高县临城镇二环路某小巷时,被路过此地的冼某建、冼某龙、符某潇、谢某钢看到。由于谢某明欠他们的钱没有还,冼某建、冼某龙将谢某明控制叫其还钱,随后将谢某明拖拽摔倒地,此时符某潇、谢某钢也一起上前控制和拖拽谢某明,并将谢某明进行按压在地,不让谢某明离开。
当天,临高公安临城东门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冼某建等四人殴打他人,及时控制场面后将其传唤回所接受调查。经询问,冼某建、冼某龙、符某潇、谢某钢等四人对其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临高公安已对冼某建、冼某龙、符某潇、谢某钢等4人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五百元。
警方提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