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上午,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9月13日,儋州市峨蔓镇长荣村委会小塘边村村长薛某成与薛某建、薛某和等其他同村村民商议中秋节活动事宜,并决定向村民募集资金在中秋节当天聚餐并燃放孔明灯。随后薛某建在村民微信群内发出燃放孔明灯和聚餐倡议,薛某和负责筹集捐款。
9月14日,薛某和、薛某成、薛某建等25名村民共集资3800元。薛某成驾车携薛某和前往儋州市木棠镇购买制作孔明灯的材料。随后薛某成与薛某建、薛某和等村民一起在村内排球场制作出一个直径4.16米、高20米的圆柱形孔明灯。该孔明灯底部支架上放置有大量烟花爆竹及浸透煤油充作燃料的纸张。
9月21日19时许,薛某成、薛某建、薛某和与其他村民一起在该村球场上点燃放飞孔明灯。部分村民拍摄了该孔明灯升空全过程并发到抖音等互联网平台传播。当日19时48分许,该孔明灯从低空向西南方向飞行6公里后坠落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国投(洋浦)油气储运有限公司储存有近10万立方米原油的TK103-02号罐顶。所幸该孔明灯一残留的爆炸物及明火被及时赶到的消防人员扑灭处置。
经检验:在燃烧孔明灯残留物中检验出硝酸根离子、高氯酸根离子和钾离子等成分。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成于2021年9月2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薛某建、薛某和于2021年9月2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成、薛某建、薛某和制作、燃放孔明灯,致使孔明灯坠落在国投(洋浦)储运有限公司原油罐顶、该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该案将择期宣判。
此次庭审邀请洋浦检察院、洋浦区内三个办事处及周边峨蔓镇、木棠镇、中和镇、新州镇、白马井镇等乡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村两委、村民代表参加旁听。
法官表示,洋浦区内建有数家百万吨以上生产能力的石油化工企业,以及石油、成品燃油、液化天然气存储企业,各类燃油、原油及液化天然气总存储量超百万吨。儋州市等地村民依旧保持了中秋佳节燃放孔明灯“祈福”的传统习俗,但“孔明灯”属于高空明火飞行物,不可控制,如掉落到油库可能引发重大事故,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