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澄迈县检察院在澄迈县金江镇中心市场王某某摊位发现违法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豆芽的问题。相关职能部门未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澄迈县检察院经过依法调查查明:澄迈县金江镇中心市场王某某摊位销售的黄豆芽、绿豆芽经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海口分所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王某某摊位出售的不合格豆芽系王某某自己培育,培育过程中为了加大产量及缩短培育时间,在培育豆芽时添加了一种名为赤霉素植物生长剂的白色粉末物质。培育地点在金江镇某地,该批次不合格黄豆芽和绿豆芽各培育了50斤,共计100斤,两种豆芽零售价格都是1元/斤,销售金额共计100元,抽检的该批次豆芽已全部销售完。
另查明,王某某在2018年12月18日、2019年12月5日、2020年12月30日因相同违法行为受过三次行政处罚。
为整治“毒豆芽”,最大限度维护消费者食品安全,推动辖区内豆芽行业全面整治,从而达到“治本”目标。澄迈县检察院迅速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监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于2022年2月17日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收回王某某摊位的摊贩信息公示卡,在规定时间内不得重新安排经营摊位;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辖区豆芽摊贩违法经营行为并协助查处。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对王某某依法开展立案调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一次大范围的拉网式食品安全大检查,同时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城东社区干部在加强监督同时,要求王某某签署不再种植、生产及销售不合格黄豆芽、绿豆芽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