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工地男子李某某与工友发生口角,在争吵中拿菜刀将人砍伤,目前李某某因故意伤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6年10月1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情绪激动,与被害人张某某在海口市秀英区港澳开发区某公司三楼宿舍内发生口角纠纷,在争吵过程中,李某某拿起菜刀砍向张某某,致张某某头部、手臂受伤。工友听到响声都跑过来,将张某某送往医院救治,李某某让公司主管罗某某报案,罗某某拨打电话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将李某某带回秀英派出所处理。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额骨右侧局部粉碎性骨折,碎骨片陷入脑内,局部脑组织似有高密度改变,颅腔少量积气,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20000元,2017年5月8日又赔偿被害人20000元,被害人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秀英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案发后主动让他人报案并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亲属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在案中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缓刑。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以上判决。
原标题:海口:一男子酒后与工友发生口角纠纷 拿菜刀将对方砍伤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