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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一供电所职工诈骗4人共44万多元 获刑8年罚款5万

时间:2017-07-26

乐东县某供电所男职工杨某,以帮忙办理承包土地等方式,先后骗取4人钱款共44.1万元。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万元。宣判后,杨某不服,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近日,海南二中院主审法官通过耐心细致的法律释明和教育,使杨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其表示服判并主动申请撤回上诉。

2015年8月,被害人王某让杨某办理安装变压器事宜,杨某要求需3.9万元办理,王某分两次转账共汇了5.3万元。杨某拿到钱后未办理安装变压器,谎称钱已送给“领导”,将钱用于挥霍。同年9月,杨某谎称乐东县某镇有一块700多亩的土地可以承包,以交土地定金、活动费用为由先后向王某拿了32万元。之后,杨某将钱用于个人挥霍。案发后,杨某已归还王某12.77万元。

2015年12月,被害人方某委托杨某办理承包土地事宜,杨某谎称在乐东县某镇某村有一块180亩地可以承包。2016年1月4日,双方约在一家饭店见面,杨某让他人假冒村队长,让方某先交土地定金,方某当场将1.5万元交给杨某。一周后,杨某打电话让方某再给0.3万元办理承包土地事宜,方某按要求转帐后,杨某并未办理,而是将钱用于个人挥霍。案发后,杨某归还方某0.7万元。

2015年5月、2016年1月,杨某还通过同样的手法,骗取了被害人万某2.6万元、李某2.4万元。案发后,杨某已分别归还万某0.5万元、李某1.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44.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杨某多次实施诈骗,应予严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退还四被害人部分款项,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并继续追缴杨某违法所得28.33万元退赔被害人。

杨某上诉后,海南二中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杨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审理过程中,杨某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海南二中院遂作出终审裁定,准许杨某撤回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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