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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儋州一租用地上非法采矿被判刑一年被罚金5000元

时间:2017-08-03

近日,省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的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在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2016年8月初,被告人陈某某租用他人在儋州市海头镇承包土地挖池塘用于水产养殖。2016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挖掘机、卡车等设备在其租用的荒地上采砂贩卖。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开采的天然砂量为13567立方米,价值为人民币149237元。

该案是第二检察分院今年办理的第一起涉嫌非法采矿案件,案情涉及非法开采天然滨海砂。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陈某某对其非法采砂的数量和价值均提出异议,认为达不到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承办检察官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要求侦查机关带陈某某到案发现场,对其采砂地点进行指认,并要求对指认全过程进行录像;同时,承办检察官与鉴定人就案发地的破坏程度、采砂量的测量、计算方法等问题进行认真沟通确认,并到案发现场进行实地调查,补强了案件证据。庭审中,针对陈某某的辩解,公诉人在举证、质证和辩论时着重对采砂数量和价值的测量、计算方法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行了阐述。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表示认可,合议庭也当庭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还结合近期央视播出的纪录片《将改革进行到底》关于守住绿水青山篇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指示,对被告人陈某某和旁听群众进行了生动的法庭教育,警示大家要保护好海南的生态环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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