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少年王某某辍学后不学好,走上了贩毒的道路,日前,伙同其他人员贩毒的王某某被秀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7年2月某日晚,林某某(另案处理)接到购毒人员黄某某电话,称欲购买毒品,其表示同意后,与被告人王某某联系要求王某某带其一同购买毒品用于贩卖。王某某、林某某与购毒人员在海口市琼山区某KTV门口见面,黄某某将600元购买毒品的钱交付给林某某,随后林某某抽出100元当做劳务费,剩余500元让王某某去购买毒品。被告人王某某在该KTV内找朋友,购买了价值300元毒品,在该KTV门口将该包毒品贩卖给购毒人员,交易结束准备离开时,即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林某某身上缴获毒资100元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从王某某身上缴获毒资200元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从购毒人员处缴获毒品一包。经鉴定,缴获的毒品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1.49克。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被告人王某某家庭条件一般,其性格比较外向,不愿读书,辍学后在一糕点店打工,在家表现较好,无不良嗜好。通过庭审教育,王某某对自己贩卖毒品的行为深感后悔。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非法贩卖含氯胺酮成分的毒品1.4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王某某法制观念淡薄,抵制力差,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对此希望通过本案的审判,王某某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中吸取教训,痛改前非,加强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制观念,当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同时,也希望王某某的监护人从中吸取教训,在忙于生计时也应加强对子女的监管和教育,督促其遵纪守法,改过自新,以实际行动尽到监护人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