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昌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为21名农民工追回工资款25万余元。拖欠工资者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3年6月,被告人刘某承建文昌市一处房地产装修工程,雇请21名工人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刘某以未收到全部工程款为由,拖欠21名农民工工资25万余元。文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刘某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核算并全额支付拖欠工资款。被告人刘某却择机逃跑,几经辗转逃至山东省,藏匿于招远市,被公安机关挂网追逃。法网恢恢,刘某在出行乘坐火车时,被当地铁路公安干警查获并移交文昌市公安局,在看守羁押期间,刘某痛哭流涕、悔不当初,在公安局主持的听证会上刘某与21名工人核算了欠薪总额,将拖欠的工资款全额支付完毕。文昌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以刘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自2011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自此,欠薪行为已经不完全是民法调整范畴,如果恶意欠薪,经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的,将受到刑法惩处。雇主和用人单位应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切勿碰触法律底线。劳动者在遭遇恶意欠薪行为时,要理性对待,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欠薪是逃不掉的,本案中刘某的下场为欠薪者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