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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公布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对象、用途、额度等内容

时间:2017-08-25

8月24日,南海网记者从万宁市了解到,该市近日印发《万宁市2017年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实施方案》,推动金融机构在实现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中的积极作用,使广大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获得支农贷款和政府贴息优惠政策支持,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支农资金的良性循环,加快农村经济发展。

据了解,拥有海南省农业户口的居民或属地在农村的家庭户口的居民(含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农垦职工和渔民),农村妇女和海南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贴息对象。

贴息主要用于帮助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及农产品运输、仓储销售等涉农用途及农民自建住房、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贷款贴息,重点帮扶农村妇女创业和扶贫对象致富。

具体贷款用于种植业、养殖业、造船、捕捞业等方面生产;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购置小型农机具等;围绕农林牧副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项目等;农业产品生产加工、仓储、运输等;农民自建住房。

贴息额度:农民和农村妇女小额贷款单笔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和享受贴息;单笔在1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50万元的,按照10万元的贷款额度计算和享受贴息;对同一借款人年度内在同一金融机构多笔贷款累计总额10万元的部分给予贴息。农民专业合作社每社贷款单笔额度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和享受贴息;对同一合作社年度内在同一金融机构多笔贷款累计总额100万元的部分给予贴息。

采取事后贴息的方式,即借款人按约定向经办金融机构按期还本付息后再给借款人予以贴息。年贴息率高于实际贷款利率的,按实际贷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

贴息率及贴息期限:

(1)一般农民贷款是指具有海南省户口但没有领取财政供养工资的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农垦职工及具有海南省农业户口但不是市县扶贫部门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农民申请贴息贷款,年贴息率为6%,贴息期限为1年,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贴息。

(2)农村妇女贷款是指具有海南省农业户口的农村妇女申请涉农用途贷款,年贴息率为7%,贴息期限为2年,贷款期限不满2年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贴息;贷款用途为自建住房的,年贴息率为6%,贴息期限为1年,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贴息。

(3)扶贫贷款是指2014年底以来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的贴息贷款,其贴息率及贴息期限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是指向海南省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的贷款,不含向其成员发放的贷款,年贴息率为4%,贴息期限为1年,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按实际期限计算贴息。已按《万宁市扶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推精准脱贫实施方案》规定享受贷款贴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能再享受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奖补政策。

(5)入股和乐镇和港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社员,每个农民社员在该社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财政贴息贷款,年贴息率为6%,贴息期限为1年,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按实际期限计算贴息。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按其他金融机构的贴息贷款规定标准执行,对同一年度内已在资金互助社享受贴息贷款的社员(含其配偶),不能再在其他金融机构享受财政贴息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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