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屯昌法院审理了一起“遗产继承争夺战”,最终判决该一对兄妹仅享有第二间房屋(不及宅基地)各六分之一的继承权,其它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1956年,陈某志经政府批准获取屯昌县屯城镇新西路X号房屋宅基地,并于1957年在该地上建起第一间房屋。1975年,杜某德与杜某卿(均为未成年人)随其母亲张某香改嫁给陈某志并一同生活在以上房屋直至两人均嫁娶。在其妻张某香病逝后,陈某志搬往他处独自居住,期间两名继子女均未能尽到赡养义务。
由于担心自己的养老送终问题,陈某志于2007年中旬按当地农村风俗回到原籍大同村委会逢田村,并找到同宗族的继承人即侄子陈某洪,要求他承担其晚年生活、死后送葬、认祖归宗等义务,同时享有继承陈某志财产的权利。2011年11月,双方为此签订协议。
2016年7月,杜某德与杜某卿两人将陈某洪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两人对陈某志的遗产具有继承权且要求陈某洪停止侵权并立即搬出该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志与陈某洪签订的是有效协议,且陈某洪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虽然杜某德与杜某卿对陈某志具有法定继承权,但陈某志与陈某洪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依法具有优先性。因屯城镇新西路X号房屋宅基地及地上第一间房屋为陈某志的婚前财产,第二、第三间房屋为陈某志与张某香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属夫妻共同财产,但仅限于地上房屋,不涉及原有的宅基地,而第三间房屋现仅剩残余墙壁并不具备分割条件。由于张某香先于陈某志死亡,故陈某志占有第二间房屋的份额为三分之二,杜某德与杜某卿对第二间房屋各拥有六分之一的继承权。杜某德与杜某卿不服屯昌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诉至省一中院,省一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