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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证 夫妇起诉开发商 获赔近6万元

时间:2017-09-07

购买商品房办理产权证时逾期,是很多买房人会遇到的。海口一对夫妻为此将开发商起诉到了法院,他们也因此获赔近6万元的违约金。

李俊(化名)与妻子在2012年10月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了海口南海大道的一套房屋,并支付了83万余元的房款。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该在2013年1月交付房屋,并在交房之日起550日内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如因开发商原因造成办理产权证逾期的,开发商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但是,直到李俊夫妇2016年8月提起诉讼时,开发商还未将产权证办下来。为此,李俊夫妇向海口秀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官司从秀英法院一审打到海口中院终审,从去年持续到今年,开发商始终坚持自己逾期办理房产证是因为政府原因造成,属于不可抗力,他们并没有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责任。此外,开发商还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过高。

法院判决

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两审法院认为,开发商提出因政府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其迟延办证,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根据开发商的陈述,至今不能办证的理由在于政府相关部门至今未给其核定项目用地的容积率,致其无法完成工程规划核实及验收手续,但核定容积率的问题属于项目在开始建设前即应完成的工作,该问题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范围。此外,开发商也不能以第三人即政府的行为对抗合同相对方即购房者。

至于违约金系双方约定的,折合年利率为3.6%,低于同期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开发商主张该违约金标准约定过高,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采纳。

两审法院判决,开发商向李俊夫妇支付从逾期办证到李俊夫妇起诉之日的违约金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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