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男子王某通过容留、介绍新疆籍维族女子冒充外国女子进行卖淫,并从中抽取利润。近期,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被告人王某想到通过容留、介绍新疆籍维吾尔族女子冒充外国女子在海口地区卖淫的方法后,主动接触维吾尔族女子,先后容留阿依米娜(化名)、热依罕(化名)等人居住在某国际酒店,通过手机网络发布这些维吾尔族女子冒充外国女子的招嫖广告图片后进行卖淫,并从中抽取利润。
2016年11月27日,王某让“阿军”(化名)在海口市某精品酒店登记716房给阿依米娜(化名)入住。当日22时许,王某通过业务“阿豪”(化名,身份不详,在逃)介绍一名男子到该酒店716房和阿依米娜(化名)发生性交易,由“阿豪”(化名)收取嫖客人民币2000元,事后王某分得人民币250元,阿依米娜(化名)分得人民币700元;同日,王某让“阿军”(化名)在海口市某湖景酒店登记1211房给热依罕(化名)进行卖淫活动。
2016年11月28日20时许,王某通过业务“阿豪”介绍一名男子到某精品酒店登记716房给阿依米娜(化名)进行卖淫嫖娼行为,此次交易后由阿依米娜收取该男子人民币1800元。当日21时35分,公安民警到该酒店716房查处,当场扣押阿依米娜手机一部、人民币1800元,嫖娼男子已离开。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从中抽头得利,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其主观恶性小,且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龙华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